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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宪政建设研究——以我国1982年宪法2004年修正案为考量基点
发布日期:2012-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摘要】人本思想是中外思想智慧的共同结晶,人本宪政则是“以人为本”思想和宪政价值理念的有机统一。从人的自主自由到参与自由、创造自由,人本宪政包含了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层面的含义,是人类保存自身、发展自身再至完善自身的过程,体现了宪政的人本精神。我国1982年宪法2004年修正案,是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重要里程碑。目前,我国人本宪政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亦遭遇了不少现实难题,明确建设重点、确立建设目标是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当务之需。
【关键词】宪法;人权;人本宪政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今年是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颁行30周年,宪政自西洋舶来中国也已有百余年光景。然而,纵观百余年来的中国宪政之路,几经反复更张,几多彷徨退却,可谓饱经风雨,坎坷而曲折。

通过中西宪政对比研究,有学者归纳:“西方现代宪政已滥觞数百年,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迄今已形成了奠基于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民主政治、宪政道德之上的宪政文明;而中国宪政恰恰缺失发达的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公民意识与公民文化、民主政治、宪政道德尚在建设之中。因之,不少人嗟叹,西方宪政滋生于本土,根肥苗壮,枝繁叶茂;中国宪政舶来于西洋,土壤贫瘠,先天不足。”[1]

“乱花渐欲迷人眼”,果真如此么?笔者认为,上述论点从某种角度而言尽管也有可资借鉴之处,但不必因此而对中国宪政前途缺乏信心、丧失勇气。本文,笔者拟以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2004年修正案为考量基点,对我国“以人为本”的人本宪政建设略陈管见。

一、登堂入室——人本宪政基本理论

“宪政应以宪法为中心,以法治为基础,以人权保障为目的,以分权制衡为制度架构,其核心是限制权力,保障权利。”{1}依照现代法治思想,宪政意味着对公权力(或称国家权力、政府权力)的限制。{2}“立宪是直接针对国家权力的,不管是谁——是国王或是民主选举的国会——掌握权力。”{3}(P153)公权力天然具有自我膨胀、自我扩张与常被滥用的趋势,其结果势必导致对公民权利的排挤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不当侵犯。法治的精神是追求公平正义,实行法治便须保障公民权利,使公民的合法权益能有效得到法律之保护。现代法治呼唤宪政,为防止公权力的扩张与滥用,宪政通过宪法界定公权力的边界,在对公权力进行必要限制的同时对其行使进行规范,从而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由是可知,宪政既是现代法治之必然要求,亦是现代法治之应然结果与集中体现。

(一)人本思想与人权理论

人本思想源远流长。古希腊,普罗塔哥拉把人视为衡量事物是否存在的标准,他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亚里士多德说,“人类的一切行动都有某种目的,这种目的可以成为达到较高目的的手段”{4}(P94),他指出人的特殊本质是“有理性的生活”,进而亚氏强调,人是“目的”而非手段。在汲取古希腊文明养料的基础上,古罗马把“人法”放在法律的首位,如著名的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将其代表之作《法学阶梯》按“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法保护”的顺序将“人法”编制于“物法”、“诉讼法”之前,这体现了法律对“人”的高度重视,是人本主义思想的真实写照。

人权,是指人之所以为人应当具有和享有的权利。人本思想与人权理论,两者之间联系紧密,人权理论根源于人本思想而又高于人本思想,是人本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与升华。人权理论源于文艺复兴,资产阶级在文艺复兴中打出“自由”、“平等”的口号,以人文主义为主题开展反封建反专制反特权运动,可以说正是文艺复兴运动使资产阶级早期人权思想初步形成。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则借助宪法,将其反封建反专制斗争的胜利成果——人权——巩固与确立下来。因此,宪政自肇始之初,其目标与目的便是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作为近代宪法的发源地,英国早期的宪法性文件,如《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和《王位继承法》(1701年)等等,其主要内容就是保障人权(主要是政治权利与自由)和限制王权,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1787年《美国宪法》与其1791年第一个修正案即《人权法案》、1791年《法国宪法》,最早以成文宪法规定和确认人权保护。随后,资产阶级各国均以宪法确立了保护人权的原则。

(二)宪政的人本精神

宪政源于人们对民主、自由、平等的幸福生活之美好向往,宪政的终极关怀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宪政的历史与现实均告诉我们,人们之所以制定宪法,实行宪政,其目的就是为了谋求自身生活幸福与人性的正常发展。正如路易斯·亨金等人指出的,“人民借以创设政府机构的社会契约——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对政府的限制,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用来保障尊重个人权利的限制。”{5}(P512)

从理论上而言,人权可以分为自主自由、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三个层次。自主自由,是人权的基础,也是人权最基本的含义;参与自由,是人权的政治权利与政治自由之内核;创造自由,则是人权的高级形态与最高追求。从自主自由到参与自由,再到创造自由,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和发展,这也是人类保存自身到发展自身再至完善自身的过程,体现了宪政的人本精神。[2]“承认人自身固有的尊严,并因此有权获得实现其生命潜能的机会。人权的着重点可以从自我保存转向自我表现进而至于个人自我发展的各种形式。”{6}(P111)国家的目的,就是推进“国家一切成员的所有人格潜能,使之得以最大可能的发展”{7}(P281)。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宪法和宪政的终极目的。马克思主义也一贯关注人的自由与权利,坚持把人看作“最高价值”和“目的本身”,共产主义社会把实现“一切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最终目标,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理应以尊重和维护基本人权为最低要求,以尊重和保障政治权利与自由的人权为高层次追求,最终全面实现一切人的自主自由、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

(三)以人为本与人本宪政

作为中外思想智慧的结晶,以人为本与宪政均把“人”作为核心,它们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将“以人为本”与宪政两者进行有机结合与统一,便形成了人本宪政的核心内涵。

无论在我国还是西方,“以人为本”均有其历史渊源。与“以人为本”相对应,则是“以神为本”、“以君为本”或“以物为本”。在我国历史上,“以人为本”主要体现为部分贤哲们的民本思想,如“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此外亦强调人贵于物的思想,如“天地万物,唯人为贵”。在西方历史上,人本思想主要为打破宗教神权统治与封建君权专制而提出的,具体可以追溯到文艺复兴时期。“人生而自由平等”,便是西方“以人为本”之呐喊,振聋发聩。由此可见,“以人为本”乃中外思想智慧之共同结晶。

“以人为本”,对于当今中国宪政建设意义重大。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核心,就是把“人”作为“目的”本身而非手段或工具,就是追求人自身的完善与发展。宪政,其目的亦在于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保障并实现人权,为人的生存、发展和自我完善创造制度环境与提供保障。由是观之,以人为本和宪政联系密切,二者关系自然天成并共生共存。“一切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终极目标,足见“以人为本”乃马克思主义之一贯价值追求,“以人为本”成为联结马克思主义和宪政建设的重要纽带。也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人与时俱进,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之精华,借鉴世界优秀文明之成果,坚持并发展马克思主义,党的十六大以来明确而全面地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并以此指导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现代化建设。

何谓人本宪政?简言之,人本宪政就是“以人为本”思想和宪政价值理念的紧密结合与有机统一,就是按照“以人为本”的目标和要求来构建宪政。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人本宪政是指现代国家为了真正确立‘人’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生活方面的核心地位和充分权利,而通过一系列现代宪法、法律、程序和制度体系,来建立和不断完善以保障‘人权’和‘人的发展’为目标的现代民主政治的过程。”{8}

人本宪政内涵丰富,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了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层面的含义:[3]

首先,人本宪政的政治内涵,就是要在限制与约束公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之基础上,重点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与政治自由。要使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得以充分实现,则必须通过宪法赋予并确立公民权利之后天优势,以弥补公民权利之先天弱势,从而使公民权利可以与公权力相抗衡,只有这样,公民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与自由)的真正实现才有充分的保障。

其次,人本宪政的经济内涵,就是要充分尊重并有效保护公民的经济权利,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并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公民的经济自主与经济自由。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发展才是硬道理,应充分调动公民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各尽其能,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与此同时,应努力确保公民对经济发展成果的公平公正分享,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最后,人本宪政的文化内涵,笔者认为重点是要大力打造“权利”文化,培育公民“权利”意识,弘扬“权利”精神,全面建设“权利”社会。权利,是人立足社会之基础,也是人自我发展与完善之根本;无“权利”,人寸步难行,甚至难以生存,更谈不上发展。通过打造权利文化、培育权利意识、弘扬权利精神、建设权利社会,从而使公民明确了解权利、深入认识权利、充分尊重权利、正确行使权利、合法维护权利。

二、人本修宪——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里程碑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2004年宪法修正案”)。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作指导,加强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是2004年修宪的主要特色,因之学界称2004年修宪为“人本修宪”。2004年宪法修正案共计十四条,其中多条规定涉及人权保护和公民权利保障,彰显了“人本修宪”的主要特色,反映了我国在努力推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的同时,大力推进政治主体文明建设,昭示了宪政文明的进步,是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一)“三个代表”和“人权”明确入宪

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的规定,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9},这实际上是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宪法地位。“三个代表”入宪,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使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了宪法保障,此举意义非凡,影响深远。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9}“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性宣示意义重大,这表明“人权”在我国不再仅仅是一个学理概念或政治概念,而是一种法定权利,而且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性权利”。自此,我国宪法在对“公民权利”基本类型进行规定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公民的“人权”这一概括性的宪法性权利,这样一来,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从而使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性保障更为完善与健全。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入宪,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对人民政治主体地位和根本利益进行确认,完善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性保障,具有重大的开创性和历史性意义,是我国人权发展和宪政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二)权利主体更全面,权利保障更有力

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9}简言之,即“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何谓“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一般而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主要是指“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10}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增加到“爱国统一战线”之中,真实反映了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阶层的新发展、新变化,有利于最广泛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新的社会阶层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从宪政意义上讲,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正式写入宪法,一方面使我国宪法关于“人民”主体范围的规定更加客观全面;另一方面,也使我国社会变革中出现的上述社会新阶层获得了宪法上的政治主体地位,从而他们的人权、公民权利和一切合法权益也能同样得到宪法的根本保护。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作指导,根据现代宪政和人权保障的要求,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更为全面,保障也更为有力。

比如,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9}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进一步得以明确的确立,体现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引导与监督、管理并重,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获得了宪法保障,实际上这也扩大了我国公民经济自主和经济自由的范围,增强了公民经济权利与自由的宪法保障力度。

再如,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9}如此修改,一方面使宪法关于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更为全面完善;另一方面,对私有财产的依法保护与依法限制同时予以规定,将依法征收或征用与依法补偿相结合,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这也正体现了现代宪政平衡原则之要求。

又如,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9}。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全体公民的切身福祉,这条规定使公民在陷入生活困顿之时的基本生存权有了宪法保障。又如,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并明确规定紧急状态的决定机关、决定程序及宣布主体等。一方面是因为,“紧急状态”的规定更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紧急状态”公权力行使,以有效防止国家有关机关或个人滥用“紧急状态”恣肆侵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从而也更有利于实现公权力与公民权利在宪法上的协调与平衡。

(三)人本修宪助推宪政文明

宪政文明是政治文明的核心,我国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法治国家,必须将人本政治与法治国家有机统一。2004年宪法修正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及现代宪政理念,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修改与完善,是我国适应时代与形势的要求不断推进宪政文明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根据马克思主义人类解放的思想,政治主体文明建设既包括群体政治主体性即人民政治主体性的建设,也包括了个体政治主体性即公民政治主体性的建设,也就是人民民主和公民自主自由的辩证统一与协调发展。”{11}笔者对这一观点表示赞同,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思想,不仅仅局限于“以人民为本”,马克思主义同样承认人的个体主体性,主张以“个体”的人为本,尊重人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谋求“一切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此处“一切人”中的“人”,笔者认为主要是从公民“个体”意义上来说的)。2004年人本修宪,人权明确入宪,“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使我国人民的政治主体地位和根本利益有了进一步的宪法依据与保障,这也正是我国宪政文明政治主体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

“主体在规则说话的地方生存,没有主体就不可能有规则,同样,没有规则也就没有主体。”{12}(P258)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从而使人权从学理概念与政治理念走入宪法实践,人权成为了我国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人权同公民其他基本权利一样获得宪法的全面保护。人权入宪,为我国人权建设与发展揭开了崭新的历史篇章;人权入宪同样是我国宪政文明建设的重大进步,人权入宪为我国人本宪政建设带来历史性的契机,为我国人本宪政建设增添新的亮点、拓展了新的空间与舞台。人权入宪所彰显的宪政文明建设目标,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13}

三、纲举目张——我国人本宪政的建设重点

人权入宪,建设人本宪政,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限制公权力,保护人权,保障公民的自主自由、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通俗讲就是政府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基础上,还要保护公民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与自由。举目国情,正视现实,正如本文开篇所引学者之归纳,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够发达,经济发展水平各地区之间亦不平衡,加之“权利”文化欠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虽有所觉醒但离宪政对现代公民的要求而言远远不够,另外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亦在推进过程之中,所以尽管人权已明确入宪,但我国的人本宪政建设依旧任重而道远。

纲举以目张,立足国情,根据人本宪政之本质要求,结合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现状与实际需要,笔者认为,我国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应把以下三个方面作为建设重点。

(一)尊重和维护基本人权,保障人的自主自由

基本人权是指人维护自身生存和自由的基础性权利,如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的人权,基本人权也是“人之所以为人”而必须具备的权利。我国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必须以人为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性尊严,保障人性尊严,将人尊为自主的人,以尊重和维护基本人权为最低要求,实现人的自主自由。

人权中的自主自由主要是针对国家权力而言的。国家权力原本来自于公民的授权,公民权利乃国家权力之基础与源泉。可我们不得不正视这样一个现实:公民个体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是如此弱小无力,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公民权利之先天弱势昭然若揭。因此,必须通过宪法、法律和制度来限制并约束国家权力,赋予公民权利以后天之优势地位,使公民权利具有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力量。一方面,要警惕并禁止国家权力之滥用,有效防止国家权力对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特别是要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人权自主自由的侵犯,一旦自主自由受到侵犯,参与自由、创造自由便如同无本之木,更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国家还应为每个公民提供有效之法律保护,使其人权和公民权利免受他人之非法干扰和侵犯,从而为每个公民具有尊严地生存和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提供必要之前提基础并创造更好之环境条件。我国社会主义人本宪政理应尊重和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自主自由,禁止将公民个体视为国家权力统治之客体,禁止一切侵犯人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侵犯公民自主自由的行为。

(二)与时俱进扩张人权范围,丰富人的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

从理论上讲,人权分为实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应有人权。应有人权先于宪法而存在,应有人权要成为法定人权,须通过宪法和法律来予以确认和固化。实有人权,则是指公民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之下,实际拥有并享有的人权。随着人类对人权认识和自身认识的深化,应有人权的范围必然会随社会发展而不断扩展,宪法和法律不仅应确认最基本的人权,而且应该确认更丰富的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等内容的人权,即从确认和保障人的自主自由,向确认和丰富人的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不断迈进。

关于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对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一些应有人权到目前为止仍未被宪法确认为我国公民的法定人权,如我国现行宪法至今未将隐私权、迁徙自由权、环境权等等明确确认为公民的法定人权。

尽管如此,我们却不能因此而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推进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我们必须充满信心,满怀勇气,坚持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与形势要求,在坚持国家主权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活动,并借鉴他国宪政建设经验,不断扩大和丰富公民人权的范围与内容,推进我国人权建设与发展,积极推进我国《人权保障法》的制定,建立健全我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保障法律体系,从而推动我国的人本宪政建设再上台阶。

(三)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切实保障公民人权的实现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至为重要,任何法律若实践中不能付诸实施或得到贯彻执行,即便其文本制定得精妙绝伦也只不过是一堆废纸。与此同时,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亦至关重要,对宪法实施进行监督则更是重中之重。人本宪政建设也正是如此,人权既已入宪,我国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理应做到“有宪可依、有宪必依、行宪必严、违宪必究”。

宪法监督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状况与宪政建设的重要依据,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宪法监督制度或该项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法治国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人本宪政也不可能真正实现。作为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人本宪政建设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既非专门化、也非司法化,它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现实运作中存在不少问题,难以适应现代人本宪政建设的需要。

根据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我国宪法实施进行监督,即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采用的是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实践中,这一违宪审查制度存在违宪审查范围狭窄、违宪审查主体不明确、违宪审查的客体不周延、缺乏违宪审查的专门程序等不完善的地方,从而难以充分有效地保障宪法的实施,也难以切实保障公民的自主自由、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等人权在现实生活中的全面有效实现。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在借鉴他国违宪审查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国国情与现有法律体制,重新构建符合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要求的专门化的违宪审查制度。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置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负责违宪审查;再如,适当赋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定的宪法司法适用权推进宪法的司法化等等。总之,我国在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过程中,应以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和保护公民权利为目标,积极推进宪法适用制度建设,重点推进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让宪法在人权和公民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作用,使宪法成为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准和裁判的依据,使宪法的人本精神在我国公民的社会实际生活中得以具体实现。

四、展望未来——我国人本宪政的建设目标

当前,特别是自2004年人本修宪以来,我国人本宪政建设应该说取得了不少的成就,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的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在政治、经济与思想文化等方面均遇到不少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少难题。如经济方面,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成绩斐然,公民的经济权利与经济自由整体上有了保障,但与此同时贫富差距却不断增大,具体表现为结构上城乡收入差距显著,地区上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群体上贫富不均收入悬殊。如此种种,都与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本质要求以及“共同富裕”的目标背道而驰。又如政治方面,由于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权钱交易、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权力滥用导致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更为关键的是时至今日我国尚未建立起健全的违宪审查制度,导致宪法实施监督不力,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公民的参与自由、创造自由经常流于形式。再看思想文化方面,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权利意识虽逐步觉醒但仍然不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民意识远未形成,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方面,例如选举地方人大代表,我国很大一部分选民是被动参与的,而非自觉自愿的积极主动的主体性参与。

为解决人本宪政建设的上述现实困境,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认真总结我国宪政建设的已有经验,并借鉴发达国家宪政建设先进做法,结合时代要求与我国的具体国情,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确立人本宪政的建设目标:③

第一,在政治上,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目标就是要通过宪法、法律和制度切实确立并有效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民主自由以及当家作主的政治主体地位,赋予公民权利具有对抗国家权力的优势地位,确保公民的自主自由、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

第二,在经济上,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目标就是要确立并保障公民的经济权利、经济自主与经济自由,一方面从整体上保障公民的基本经济权利和生活条件,另一方面努力实现机会平等和经济公平。这就要求我们集中精力搞经济,一心一意谋发展,既要把蛋糕做大,又要把蛋糕分好,注重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

第三,在文化上,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目标就是要大力打造“权利”文化,全面建设“权利”社会,培养公民的人权思想和法律意识,唤起民众的民主思想和监督意识,在全社会确立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和重视自我发展的价值追求,最终实现“一切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路漫漫其修远兮”,人权入宪,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要确保上述人本宪政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建设目标的真正实现,人本宪政运行机制建设至为重要。鉴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宪法不可能也无必要对人权的具体内容与实现机制等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故此有关人权的具体内容及人本宪政运行机制则有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具体细化规定或补充完善。笔者认为,要使应然人权转化为法定人权,并进一步使法定人权落实为公民的实有人权,确保公民自主自由、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的全面实现,我们应在借鉴国际人权保护和宪政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大力加强人权调研,适应时代与形势要求并结合具体国情尽快制定我国的《人权保障法》。与此同时,正如上文所述,加快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建设,其中最为关键的,同时也是当务之需的,就是推进宪法司法化,重新构建符合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要求的专门化的违宪审查制度。




【作者简介】
李卫刚(1974—),男,陕西蓝田人,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事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


【注释】
[1]该文作者在作出上述归纳和进行质疑的基础上,亦指出没有必要因此而对中国宪政前途和宪政现代化丧失信心,并进一步阐述其观点,“因为论及中国之宪政建设,不仅应有对西方宪政的理念吸收与制度借鉴,而且还须有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汲取与创造性转型。”他认为,“民本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政治伦理、政治哲学之精华,历史性地担当着该转型之原始文本角色”,“在中国宪政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对传统民本思想进行创造性转型,使之契合于现代宪政的宏图伟业。从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视角出发,市场经济建设、公共领域建设与公民文化建设是实现民本思想创造性转型的关键。”参见:刘爱龙.从民本到人本:中国宪政现代化的创造性转型[J].金陵法律评论,2008,(2).
{2]关于“宪政的人本精神”之论述,笔者主要在借鉴学者魏腊云的相关研究成果之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简洁见解,在此对魏博士表示感谢。参见:魏腊云.宪政的人本主义精髓——基于人权哲学的分析[J].社会科学战线,2010,(12).
{3]关于人本宪政的内涵与建设目标,笔者在借鉴张子礼、李先伦、徐继超等学者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阐释与论述,在此对上述学者一并表示感谢。参见:李先伦,张子礼.人本宪政:中国未来的宪政走向[J].探索与争鸣,2011,(9).参见:徐继超.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目标论要——在和谐社会的视域下[J].江汉论坛,2009,(6).


【参考文献】
{1}刘爱龙.从民本到人本:中国宪政现代化的创造性转型[J].金陵法律评论,2008,(2).
{2}李卫刚.行政诉讼与宪政之关系研究——比较法角度的审视[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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