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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男方能否得到一岁孩子的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2-08-26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京津冀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


 作者:
 时间:2011-09-30 09:54:03
 来源:法律界
 点击率:265
案情介绍】
王某(女)与李某于2006年结婚,后生育一子。两年前,李某因做生意和炒股双双亏损,一度和家里闹得很不愉快,夫妻间感情也产生危机。半年后,两人终因感情破裂而决定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时,李某感觉对不起王某,答应把家庭财产全都给王某,儿子随王某生活,双方都签了字,但到民政部门办手续时,李某反悔。为此,王某起诉离婚,请求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
【法律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签订离婚协议只是登记离婚的第一步,即双方达成了离婚的合意,该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一个合同,即以离婚为前提,该协议才生效。现在因为双方没有登记离婚,所以协议没有生效。该协议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只能作为离婚和孩子抚养、家庭财产分割的参考。
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儿子随王某生活,住房一套归王某所有,现金20万元作为孩子抚养费归王某所有,其余25万元现金归李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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