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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2-08-26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京津冀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确认继承权丧失的条件主要是该法第7条的规定,但在适用《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原则界限:
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即继承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而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也无论是既送还是未遂,都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但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是由于过失或正当防卫的行为所致,则不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②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必须是出于特定的动机即为争夺遗产而为,否则,不能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③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无论其是否已犯罪,无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应确认丧失继承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条款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加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这样规定,一是有利于教育帮助继承人改正错误,促进家庭和睦;二是尊重了被继承的意志。
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⑤继承人犯有《继承法》第7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罪行,而被继承人又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依法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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