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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全国的永州市东安县公安局长诉老百姓胡连友诽谤案
发布日期:2012-08-25    作者:罗喜立律师
本案以自诉人东安县公安局长郑航、民警卿良杯自动撤诉结案。
案情简介:
      老百姓胡连友很多年前因人身自由和身体受到公安民警的任意遭踏,受过很多冤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各种途径维权,上访至公安部、信访部、湖南省公安厅,他的案件终于引起了高层的注意,于2005年在省公安厅副厅长的指示下,永州市公安局组织东安县公安局对胡连友的事情进行了初步的处理,并进行了变相的赔偿,但还有一些对胡连友重要的承诺并没有履行,为此,胡多次请求要求责任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但之后的结果并没有那么幸运,自郑航当上局长后,其先后被郑航以一些比较荒唐的理由进行了5次以上的拘留,胡不服,在网上对局长郑航的作法进行了严历的批评和指责,由于胡得到东安县公安局内部11名在职科级民警的集体联名举报信(这份举报信局长当庭认可),更加坚定自己指责的局长是一个不合格的局长,是法盲、其涉嫌贪赃枉法、并有严重违纪行为,并在网上发了两篇相关的文章,该局长认为这两篇文章严重损害他的名誉权,情节严重,遂起动了刑事自诉程序。
       一审法院从上午8点一直开庭到当天下午5点半,中间无吃饭休息,诉讼过程中程序多处严重违法(详细内容可在网上看潇湘晨报、民主与法制时报等有关胡的报道),胡的权利受到严重剥夺,但东安县法院不顾一切当庭作出有罪判决,判处胡连友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后,根本不问胡对判决的意见,也不宣布逮捕令,而是起身就走,然后由法警执行逮捕,作为其代理律师,我对东安县法院的作法感到无语。
      胡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人进行上诉,5月2上诉,5月12日二审开庭,二审法院经过3个多月的时间下达了二审裁定书,判决如下:
  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
  二、发回重审。

      在二审期间,永州中院要求该 局长撤案,但该局长提出了一个荒唐的要求,要求胡不要上访,该局长根本就不知道诽谤案要保护的是什么,该罪保护的是自然人的名誉权,而不是禁止他人上访的权利。对该局长的所作所为,本代理律师感到心寒。
     裁定书 出来之前,永州中院决定给胡取保候审,但胡不同意,胡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自己没有错,要出来必须轻轻松松清清白白的出来,而不是背着犯罪的名称出来,所以拒绝了法院为其办理取保的要求,虽然胡的身体的非常不好,癌细胞扩散,肛肠露在体外,但为了自己的名誉和自己的权利,申张社会正义,胡坚信自己会得到公正的判决。
       2012年 8月27日晚上 ,原审法院法官、自诉人局长郑航和民警卿良杯、胡连友所在的乡镇府乡长和书记、东安县政协副主席一同十来人到看守所共同做胡连友的思想工作,以撤诉和释放胡为条件,要求胡对两位自诉人作出书面的道歉,胡连友在多位来所人员的苦心劝导下,于8月27日晚上10点左右在看守所签下了由自诉人写好的道歉声明。同时,自诉人也将撤诉申请书当面交给法院法官,当晚胡连友被释放,确定于8月28日去法院领取永州市东安县法院作出的撤诉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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