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女性堕胎自由与对男性生育权的侵害
1、如果妻子可以不用和丈夫商量,擅自打掉胎儿,是不是也可以这样认为:生孩子是女人的私有权利,那么女人生养的孩子也是女人的私有财产,和丈夫无关? 甚至,妻子和谁生孩子,都和丈夫没关系?
2、妻子擅自打掉胎儿,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利?
那丈夫的生育权利到底是什么?就是无偿的给妻子提供“精子”?怎么觉得可笑?
3、如果照这样下去。女人了为身体的形体美。她如果不愿意生育,那他丈夫也拿她没有办法。那还结婚做什么。现在女人为了自己的形体美什么事都做的出来的。
4、本来夫妻就是合作,结婚证就是合同。生物上叫共生。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法律规定了女方“不生育的自由”,并不代表认可女性堕胎的无限权利,也不代表法律就否认了男方的生育权。但这一条法律被异化成一种无限制的权利。放眼四周,肆无忌惮地堕胎,人流广告满天飞的现象令人惭愧,这凸显了我们社会对生命权的集体漠视。
从国际会议文件看,1968年《德黑兰宣言》就已明确宣布生育权为父母享有的基本人权。从国内法看。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虽然这一法条主旨在于强调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但也提出公民(包括男方和女方)都有“生育的权利”。
再回到国内的堕胎索赔案件中,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女方或出于报复男方的目的去堕胎;有的则纯粹以杀害胎儿的方式施行报复,女性所有的恶意堕胎——比如明知丈夫已经丧失生育能力,或者对遗腹子堕胎——将不受到任何惩罚,受伤害方的权利也得不到任何救济。
我在这里谈“生育权”,并不是在强调男权,把女性看成生育工具。但无论从夫妻平等、公平的角度,还是敬畏生命的角度,堕胎并不仅是一种权利和自由。如果丈夫对于自己的妻子腹内的骨肉都没有权利,那是对人权的嘲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