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在深圳建设经营性公墓。 |
法律依据 |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民[1983]民50号)第二条; 3、《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第一条; 4、《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第六条; 5、《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4]107号)第四条; 6、《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1月11日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 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7]235号)第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有数量限制。 深圳市政府规划经营性公墓5个。 |
条 件 | 1、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能够满足城镇居民对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需求,方便城 镇居民开展文明祭祀活动,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公墓选址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的; |
申请材料 | 1、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盖章); 2、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建立公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盖章); 4、深圳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其它有关资料。 |
申请表格 |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经营性公墓立项申请表》(见附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 |
决定机关 | 由深圳市民政局初审,上报省民政厅决定。 |
程 序 | (1)经办人受理申报; (2)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3)局、处领导复审、签发请示文件; (4)呈报省民政厅决定。 |
时 限 |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省民政厅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有效期贰拾年 |
法律效力 | 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收 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由省民政厅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