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在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
法律依据 |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三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4、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三份; 5、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三份; 6、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一份; 7、标准文本复印件三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8、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三份; 9、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申请表格 |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程 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先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
收 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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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