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他人 顺便取财 如何定性
案情:2011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邻村的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为此,李某一直怀恨在心。同年7月,李某纠集其兄一干人等前往王某家报复,到王某家时,恰巧王某出门,李某不甘心,指使其兄等人将王某家的电视机等财物搬走作为其兄等人的酬谢,李某等人正要离去时,恰巧王某回家,李某心想,来得正是时候,便招呼其他人上前殴打王某,李某一边打一边喊:“让你还敢欺负我。”经鉴定,王某为重伤。
分歧意见:庭审中,对李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盗窃电视机等财物后,恰遇王某归来,对其实施暴力,其行为符合构成转化型抢劫的犯罪构成。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去王某家是为了报复。因王某不在家,李某不甘心才搬走电视机等财物作为其兄等人的酬劳。本案被告人李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不构成抢劫罪。对其伤害王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两罪并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刑法理论将之称为转化型抢劫罪。如何把握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要件,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笔者认为,要准确适用刑法第269条规定,应当掌握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前提条件。二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客观条件。“当场”是对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时空条件限定,既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也包括刚离开现场即被及时发觉而立即被追捕的场所。三是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主观条件。以上三个条件只有紧密关联、完全具备,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具体到本案,从形式上看,被告人李某先盗窃了被害人的电视机等钱财,后又在同一地点对被害人王某实施了伤害行为,似乎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条件,可以认定为抢劫罪。但仔细分析会发现,被告人李某的盗窃行为与其故意伤害行为之间,缺乏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所要求的紧密关联性。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去王某家,主要目的是为了报复王某,王某不在家,才临时起意将王某家的电视机等财物搬走,正要离去时,又正好碰上外出回来的王某,感觉正好可以“教训”一下王某,表明李某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这从李某的喊话“让你还敢欺负我”的言语中可明确得知,可见,李某殴打王某的行为并不是为了盗窃之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其犯罪目的,就是为了达到伤害王某的故意。
综上,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不构成抢劫罪。对其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李某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实行两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