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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合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2-08-21    作者:110网律师

      合肥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共分为脑脊髓神经、头面部、脊柱、颈部、胸部、腹部、盆部、会阴、肢体及皮肤11个部位损伤,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参考。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e.眼内异物存留;f.外伤性白内障;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r.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4.10.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c.肺破裂修补;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b.胆囊破裂修补;c.肠系膜损伤修补;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f.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b.骨盆畸形愈合;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e.子宫破裂修补;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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