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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发布日期:2012-0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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