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对分数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报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申请。分数核查工作自成绩公告后的45日 (以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内进行。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 (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内接受应试人员的分数核查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于成绩公布后(自公布之日起计算)20日内汇总上报司法部。司法部不直接受理个人的分数核查申请。分数核查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
法律依据 |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对分数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报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申请。 |
申请材料 | 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对于计算机评阅的客观性试卷,不进行分数核查;但因客观性试卷无成绩时,提出的分数核查申请,应当受理。 分数核查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不进行再次核查。广东省考生的分数核查结果,将通过广东司法考试网发布,并由报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员。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
决定机关 | 司法行政机关 |
程 序 |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