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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的话剧社,将商业电影改编成话剧并演绎出来,会涉及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么?
发布日期:2012-08-14    作者:李本虎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九款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如果你卖票了,取得收入了,应该说你就侵权了,否则不侵权。
     但是“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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