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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刑法第385条第2款经济往来中行贿罪?
发布日期:2012-08-13    作者:邱戈龙律师
按照刑法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论处。
这两种形式的行贿罪与一般行贿罪在构成要件上有以下区别:
1、必须是在经济往来中,如签订、履行合同和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过程中;
2、必须是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3、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有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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