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 找东莞律师 在东莞如何找律师 有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当发现对方有法定情形,自己先履行可能遭受损失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出资,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