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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发布日期:2012-08-12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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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当发现对方有法定情形,自己先履行可能遭受损失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出资,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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