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纠纷申诉成功
县国土局为邻居办法宅基证,占用出路。委托人与邻居发生纠纷,要求县国土局撤销邻居宅基地使用证。县国土局决定撤销邻居宅基地使用证,邻居不服,案件经过行政复议,两次一审,两次二审,经过3年多时间,最后国土局败诉,邻居的宅基证有效。这时离委托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超过两年,作为相关人的委托人起诉一审、二审均被驳回起诉。判决生效后第五年,本人接受委托后,根据行政法基本原理,说服河北省高院法官,裁定案件发回重审。
本人主要的一个观点是: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时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从县国土局撤销邻居宅基地使用证时起,委托人便失去了起诉的对象,直到第2次二审判决确认撤销行为违法,委托人才又有了宅基证这个起诉对象。
只要有理,申诉的案件也可以得到程序救济和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