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的办事指南: 保税区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应提交的材料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十六条; 6、《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 7、《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4〕第24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9、《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第8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同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
申请材料 |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董事会或企业权利机构关于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 (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企业权利机构成员签字); 3、有关变更(增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9、其它所需文件:如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局环境影响批复(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提交修改后的公司合同章程或者公司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4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除外商从事涉及“批发”、“进出口”和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以外,由市保税区管理局受理 |
决定机关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由市保税区管理局核准,其余报市贸工局核准 |
程 序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局、处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外项目直接向市贸工局申报。 |
时 限 |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
法律效力 | 取得批文及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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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