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办事指南:
在保税区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所需材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六条;
5、《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
6、《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十二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符合保税区的产业导向;
  3、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符合保税区的产业导向;
  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申请材料 1、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营各方签字、盖章);
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4、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5、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办理批准证书专用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1、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书或房地产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
(注:合同需所在保税区的租赁见证部门盖章。各保税区的租赁见证部门为:福田保税区服务中心租赁测绘部、沙头角保税区服务中心办公室、盐田港保税区服务中心办公室)
注: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译文(可自行翻译,投资者签字盖章;如由专业翻译公司翻译的,提交翻译公司证明材料),第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
决定机关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且经营范围中不含“批发”“进出口”以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保税区管理局核准;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贸工局初审,上报商务部核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的事项由市贸易工业局核准。
程  序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局、处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外项目直接向市贸工局申报。
时  限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及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表格下载

合资合同
合资章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申请书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