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之审理异同
离婚案件与同居关系引起的财产纠纷均属婚姻家庭类纠纷,虽然婚姻案件与同居关系引起的财产纠纷的案件仅是一纸之差,但就债务处理起来确实有不少异同点。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同居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该类型的债务主要是基于满足同居生活需要。
一、离婚纠纷案件与同居关系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在债务处理上的相同点
1.前提相同。离婚案件的债务与与同居关系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中的债务,前提都要求必须是婚后形成的债务或者是同居关系成立后产生的债务,换句话说,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或者是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形成的债务,也就是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否则,就是个人债务。
2.处理原则相同。离婚案件的债务与与同居关系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中的债务,原则上都是由双方各半负担。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并且将这一原则落实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而,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因而,债务作为义务的一种,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与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债务面前是平等的,原则上是每人负担总债务的一半。
3.用途的一致性。夫妻共同债务和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债务都必须是用于家庭生活需要,或者该共同债务是为双方利益需要而产生的。例如是为了抚养子女而产生的债务,或者为了共同财产的增加而产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的范畴。如果是为了满足单方的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则不是共同债务,单方债务由单方负责偿还,与对方无涉。
4.对外的连带性。无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在分手时,对内每人负担一半。但对外,也就是对债权人来说,如无特别约定,均应由分手的债务人双方负担,共同偿还,两债务人之间对债权人互负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同居期间债务的处理作了如下具体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该立法的意旨主要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5.合法性相同。无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都要求必须是合法的债务,如果是非法债务,法律规定都一律不予保护。
二、离婚纠纷案件与同居关系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在债务处理上的不同点
1.产生的基础不同。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债务,主要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形成的债务,产生的基础是基于婚姻关系。而同居关系纠纷案件中的债务,主要是同居期间的债务,产生的基础是基于同居关系。
2.来源不同。夫妻共同债务还包括因个人生病以及因赡养老人等而产生的债务。而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仅是为双方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同居关系具有不稳定性,笔者认为,除非是同居生活必须的,其他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的债务。赡养老人支出、个人生病支出均是个人债务的增加,并不涉及对方的利益。按照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推言之,如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则债务如有证据证明属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负责,与对方无关。
3.处理原则不尽相同。夫妻共同债务对内实行的是严格的男女平等原则,这是考虑夫妻共同债权、共同财产均是平等分割。而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要求的是适当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同居关系纠纷中,因在财产、债权的处理上都是遵循如无证据按一般共有处理,如有证据则属个人,债务,考虑到我国社会的现状,主要是男方出去赚钱,女方在家带孩子伺候公婆。人民法院在保护合法婚姻又尽量维护公平正义的二者中寻求平衡,只有在处理同居关系纠纷中适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4.举证责任的不同。婚姻案件中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无证据证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同居关系中的债务,如无证据证明,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5.是否一并处理不同。婚姻案件中,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一并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而在同居关系案件中如因子女抚养纠纷引起的,人民法院可以顺带处理债务问题而非必须处理债务问题。婚姻案件中,部分婚姻系在同居后形成的,故可能会涉及到婚姻关系存续前的同居债务,而同居关系中的债务则不会涉及婚姻关系中的债务。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