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法院判决其婚姻关系无效
近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哈拉直沟法庭审结了原告李白存与被告刘永全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未达法定婚龄,当庭宣判其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1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在双方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采用不正当手段领取结婚证。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架,2005年3月,原、被告又为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便回住娘家,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方仍未达法定婚龄。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但本案原、被告结婚时男方只有十九周岁,女方只有十八周岁,双方均未达法定婚龄,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方仍未达法定婚龄,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故其婚姻关系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