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