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李大兴
老家在澄迈县的一对年轻夫妇,是农村户口,但在海口市居住生活多年,有一个5岁的男孩,就读于市内一幼儿园学前班,春节前一天回老家,在横穿公路时被一辆厢式货车撞死,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死者亲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法庭审理。在赔偿问题上,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问题上。在法庭上,律师全面阐述了该案应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的理由和依据,为圆满解决这一案件奠定了基础。
最后,双方在法庭的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认可了城镇标准。按照法庭和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律师代为起草了民事赔偿协议书和请求法庭从轻判处的请求书。
附: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诉讼。在发表代理意见之前,我想对原告表达深深的同情,一个鲜活的生命顷刻间丧生在汽车轮下,任何父母都会伤心欲绝,这是不可承受之重。在此,我还想大声地呼吁:司机朋友们一定要把紧方向盘,千万不要掉以轻心;广大的行人更要注意安全,须知“车祸猛于虎”,汽车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夺走了太多人的生命,代价实在是太惨重了。下面,我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庭的支持。
本案是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被告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公
诉机关已对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指控。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也向法庭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等大量的证据证明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被告应该承担的责任。除此之外,原告还提供了原告和受害人一直在城市居住和生活,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一系列证据。所有这些都说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刑事责任并进行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庭的支持。
二、 被告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要求其承担80%的费用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合司法实际。
根据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被告负此道
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负次要责任。从理论上讲,主要责任所承担的份额应该是从51%—99%。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责任的比例一般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60%、70%、80%。原告之所以选择80%,是因为受害人只是一个6岁的小孩,死得实在是太无辜了,原告作为父母虽有监护之责,但作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司机更应该尽最大的注意义务。如果被告小心谨慎的话,这次惨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说,原告要求被告按80%的比例赔偿是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合司法实际,完全应该得到法庭的支持。
三、 原告丧子之痛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情合理。
交通事故是飞来横祸,往往给受害人亲属带来巨大的痛苦和精
神创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肇事者应该支付受害者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只是列举了确定数额的六种因素,比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依据这个司法解释,有些省份制定了自己的标准。总的原则是:一般不超过五万元。细分下来就是:一般的伤害在一万元左右,残废的在三万元左右,死亡的在五万元左右。原告之所以提出五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缘于此种标准,这也是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
还有一点要说明的是: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按法律规定本来是不应该提精神损害赔偿的,如果法院判决也是不会支持的。但原告今天是带着诚意而来的,想与被告达成谅解,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我相信,原告的这种心情法庭、被告以及社会公众都会理解、同情和支持。子女是父母的寄托和希望,突然间没了,谁都受不了,对父母来说,这种打击堪比汶川和玉树这种毁灭性大地震所造成的灾难,仿佛天都塌了似的,区区五万元能弥补得了吗?
四、 原告和被害人虽属农业户口,但一直居住、生活在城市,且有正当的生活来源,应该按城镇标准支付各种赔偿金。
损害赔偿有二个标准:一个是城镇标准,一个是农村标准。同
命不同价反映了人的不平等,这与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背道而驰,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和批评。正因为如此,全国人大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同一车祸中死亡的,不管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户口都按城镇标准赔付。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对农村居民适用城镇标准赔偿的情形作了规定。根据《复函》的精神,农村居民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此外,在城镇居住的老人(农村居民),在城镇就读的小孩(农村居民),超过一年的也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案中,原告与受害人虽是农村户口,但原告已在城市居住生活多年,受害人一出生就随父母生活在城市,且已经在城里的学校上学,完全符合按城市标准赔付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案是由一起不幸的交通事故引起,悲剧已然发生,
逝者已去,为了抚慰死者的灵魂和生者的悲哀,我们完全应该凭着良心处理好善后事宜,这样既符合人类善良的本性,又达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与法律的精神相一致。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慎重考虑。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大兴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