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交通事故常见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2-08-05    作者:张付杰律师

张付杰律师:交通事故常见法律问题
1、什么事交通事故?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阀》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应做以下理解:(1)“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2)“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车辆轮椅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3)“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辖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对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仍应按交通事故办理。
2、如果车主,也即车的所有权人,就是机动车的驾驶人,则其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问题。但现实中,经常出现车主不是驾驶人,此时车主应如何承担责任?
对此问题,关键在于车主与驾驶人之间的关系,具体为:
(1)如果车主与驾驶人之间存在工作关系等有特别侵权规定的关系,则应直接适用工作侵权等特别规定即可。
(2)如果车主与驾驶人之间存在租赁、借用等不转让机动车机动车所有权的关系,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车主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3)对于偷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车主与驾驶人之间是买卖等转让机动车所有权的关系,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由驾驶人承担责任;但如果是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车主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另需说明的是,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转让机动车所有权但不办理过户的情形,则从规范车辆登记行为,提高当事人积极履行机动车过户的意识,以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当受害人向驾驶人要求赔偿时出现客观障碍(如驾驶人赔偿能力不足或下落不明等),且名义车主对此存在过错(如未及时办理过户、不能提供驾驶人下落等),可以根据登记车主的过错程度及其在交易中获取的利益对价等因素,并根据《民事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过错责任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公平责任,让其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5)关于机动车的分期付款并保留所有权买卖,这是目前很常见的一种机动车买卖并担保的方式,主要发生在运输车辆买卖领域,出卖人保留所有权不变更,但车辆交给买受人使用,等到买受人分期将价款付清,再将车辆过户所有权过户登记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违约不支付价款,则车辆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分期付款并保留所有权买卖的出卖人原则上不应对合同项下车辆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例外的是,若出卖方因保留车辆所有权而受益的,应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非常重要,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该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呢?
对于这一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将根据相对公平的角度,推定各方对事故发生有同等责任,(1)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查清事故责任具体情况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由机动车一方在50%-70%的范围内对行人承担赔偿责任。(2)机动车之间发生佳通事故,无法查清事故责任具体情况时,各自负同等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