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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大竹李鹰律师发表的房屋渗水律师函
发布日期:2012-08-04    作者:110网律师
律 师 函

(2012)川黎明律民函07号

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李鹰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李鹰律师依法取得委托人四川大竹观音镇周xxx的授权和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就贵单位与大竹观音镇周xxxx2010年x月x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六条中有关问题特致函如下:
2010年x月x日,贵单位与李鹰律师的委托人观音镇周xxxx在大竹县竹阳镇xxxx售楼部签订大竹县竹阳镇xxxxx单元第xxxxxx层xxxx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0001xxx,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成交价格为人民币贰拾万柒仟零壹拾伍元整,2010年x月20日,大竹观音镇周xxxxxx与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房屋按揭款为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元整.大竹观音镇周xxxxx于2010年xx月27日接房,接房时交物管处费用是13500元,装修费用217400元。装修好刚住进不久,房屋的主卧、次卧、客厅、厨房、阳台、卫生间等墙壁全部出现了起包、空鼓、发霉、开裂现象,屋顶也出现了严重渗水现象,致使大竹观音镇周xxxxxx及家人没办法住下去,大竹观音镇周xxxxxxx找到开发商商谈此事没有结果。原告辛苦挣来的钱,买到的却是一个有质量问题的房子,原告买此房还是贷款买的,每月还要还贷款和利息,现在房子严重篸水、空鼓、发霉、开裂现象、起包,业主真是欲哭无泪,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向贵单位反映以上情况,请贵单位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为盼。
本律师相信:贵单位能始终如一地不负社会期望,维护自身良好形象,妥善处理合同纠纷事宜。
专此函告,望贵单位慎思并妥善对待。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
二0一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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