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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收费标准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
办理地址: 上海市威海路48号1203室
办理时限: 按有关规定
申办对象资格: 国家行政机关、部分事业单位
申办手续: 由收费执行单位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的理由、收费单位性质、经费来源及支出情况、收支测算方案等。
办理程序:

  1、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根据申请对收费构成、收支情况进行调查审核,考虑社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并发文。
  2、按规定须报经市政府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提出初步的收费标准方案,报上级审核。
  3、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应当在收到要求核定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正在办理情况,或暂不能按申请要求进行审批的理由向申请者通报。

办理依据: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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