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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合格证》 (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证照科
办理地址: 龙吴路51号1号楼505室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2:30-17:00
办理时限: 1、受理 申办人提出申请,受理后,申办人填写申请登记表。 2、审核 收到有效登记表后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要求的,告知申办人补齐材料,一个月内不能补齐的,需重新申办。材料齐全送达后10日内进行现场审核,实地审核后5日内给出审核意见,答复申办人,合格的发予其《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的给予申办人回复。 3、复审 初审不合格,根据要求进行整改后可提出复审,收到复审申请后10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实地审核后10日内给出审核意见,答复申办人,合格的发予其《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的给予书面回复。
申办对象资格: 本市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诊疗和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储藏的经营单位及个人。
申办手续: 1、书面申请(打印件); 2、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和组织人事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兽医卫生专管人员的培训证书。
办理程序:

依照“沪畜牧办(2003)第34号《上海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进行审核。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的规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农业部第15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3、沪畜牧办(2003)第34号《上海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 4、《上海市家畜家禽屠宰管理暂行规定》; 5、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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