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七级工伤赔偿案例 最新 王科律师
【案件概况】:2009年8月,杨某入职西安市某某制造厂工作,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该单位未依法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2011年5月19日下午,当杨某在单位操作车间工作时,右手拇指直接被切割机切断,其他手指也不同程度的受到损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及时将杨某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住院救治,后经医院诊断为:1、右手拇指离断伤;2、右手食指、中指、环指、小指切割伤,住院治疗期间单位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但等到杨某出院后该单位却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也拒绝申报工伤。
杨某无奈之下找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王科律师,王科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随即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的申请, 2011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2011】第1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认定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12年2月27日,杨某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评定伤残等级为柒级,属于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确认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鉴定结论作出后,杨某与单位就其工伤待遇问题多次协商无果,王科律师作为杨某的代理律师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诉请求】:
一、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被诉人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二、由被诉人依法为申诉人补办自2009年8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三、由被诉人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 44000元(4000元/月×11个月)。
四、由被诉人依法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金 12000元(4000元/月×3个月)。
五、由被诉人一次性支付以下工伤待遇费用共计 171757 元。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10元 (30元/天×7天)
2、护理费 560元(80元/天×7天)
3、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4000元/月×6个月)。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000元(4000元/月×13个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340元(3156元/月×15个月)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340元(3156元/月×15个月)
7、劳动能力鉴定及检查费:307元
【仲裁庭认为】:
因被申请人经合法通知无故未到庭,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本会采信申请人所述申请人于2009年8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住院期间被申请人没有派人陪护,没有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费,被申请人除去医疗费,没有支付申请人其他现金。申请人所提请求,合理合法,本会予以维护。
【仲裁裁决】: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82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3条、第37条、《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1、申请人杨某于本裁决书生效当日解除了与被申请人西安市某某制造厂之间的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西安市某某制造厂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4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5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33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338元,劳动能力鉴定及检查费307元。以上合计:227753元;
3、被申请人西安市某某制造厂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杨某办理2009年8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具体缴费金额应以经办机构核算数额为准)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党某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
【案件小结】:本案杨某与西安市某某制造厂之间工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王科律师代理杨某全程处理,虽然本案经过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鉴定及劳动仲裁等漫长的维权程序。但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杨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劳动者及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在此,特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注意保存及搜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劳动合同、工牌、工服、工资条、出入证、经手票据、证人证言等有效证明材料),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凭借有效证据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有利于缩短维权的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