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和实际房屋面积误差 的解决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
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
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
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
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
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
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
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
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
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
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
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
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
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