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法人属人法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2-08-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A.法人国籍的确定
(a)法人成员国籍主义或称资本控制主义:法人国籍的确定,要看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公民手中,然后根据资本控制者的国籍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b)设立地主义,或称成立地主义或注册登记地主义,即法人的国籍应依其设立地而定,我国采用的是设立地主义。
(c)住所地主义。
(d)准据法主义,看法人是依据哪国法律设立的。
(e)法人设立地和法人住所地并用主义。
B.法人住所的确定
(a)主事务所所在地说,或称管理中心所在地说;
(b)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c)章程指定住所说;
(d)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我国的规定)。
C.法人营业所的确定
《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的当事人,不仅仅指法人,也可能指自然人。
我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营业所的确定的规定相关法条:《民通意见》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
《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