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取得离婚证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2-08-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江海与妻子季敏结婚后,季敏在江苏省靖江市持家育儿,江海则前往江阴市租屋开店。
去年3月,一个叫张莹的女人给家中打来电话称,江海在深圳意外受伤正在抢救。江父赶到深圳时,江海已经死亡,张莹正以江海妻子的名义处理其后事。回到江苏后,江父和季敏分别在靖江市民政局以及江海在江阴的店内,找到了江海和季敏的离婚手续,以及张莹与江海的结婚证。
据法庭调查,此前江海曾与一个自称“季敏”的女人来到民政局要求离婚。民政局将二人的证件与本人比对确认后,发放了离婚证。民政局认为,对前来办理离婚的夫妻,目前只能目视比对,至于是否是本人,他们没有技术手段来确认。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冒名顶替取得离婚证是否有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日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本案中,江海离婚时的“妻子”是冒名女子,真正的季敏并没有到场,更不可能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很显然,离婚并不是季敏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民政局在登记审查时,对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未尽审查职责,即发放了离婚证。因此,民政局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理应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