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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未明确归属的为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2-08-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6年5月12日 ,张华与李永生登记结婚。后因为感情破裂,张华起诉要求离婚,李永生也同意离婚,但双方的分歧在于:2006年6月,张华的舅舅赠送给张华1万元,张华认为这笔钱是其个人财产,但李永生认为有他的一半。

  法院查明,2006年5月,张华的舅舅电话向其表示赠送张华这笔钱,但一直迟迟未给付;直到双方结婚后一个月,张华才收到这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确定只归一方外,归夫妻所有。虽然张华舅舅表示向张华赠送1万元,但没有书面的合同明确表示只赠与张华,而且张华接到这笔钱的时间是在结婚之后,应属于《婚姻法》第17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李永生分得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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