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
办理地址: | 上海市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6: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申办对象资格: |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专用车辆。 (1)拥有的车辆应是新车或经综合性能检测站评定达到二级车况的在用车;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3)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等。 |
申办手续: |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表式可到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大厅领取或到WWW.JT.SH.CN网站里下载);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且符合专用运输的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4、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或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其中新车应提供购车发票(含发动机号码及车架号码/车辆识别代码);旧车还应提供《行使证》复印件;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外资委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增加运输经营项目需报送1-5、7、8项 |
办理程序: |
1、申请者向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 2、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自收到受理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决定; 3、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负责通知、送达申请者。予以许可的,申请者到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办理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4、申请者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等部门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5、经营者办理停业、歇业、终止的需到交通部办理相关手续,并到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工作。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6号令)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第55号公告)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6号令) 4、《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1997]5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