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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2-07-31    作者:110网律师
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
一、已有配偶的;
二、违反《婚姻法》第5条的: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三、违反《婚姻法》第6条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四、违反《婚姻法》第7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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