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后 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一)
—— 一起第三人造成受害人残疾后要求民事赔偿后的纠纷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按语:
李某在一家企业打工,在上班期间,李某正在操作机器时,徐某突然故意推上电器开关,造成李某残疾。李某所在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对李某赔偿后,李某感觉精神上难以承受,委托本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赔偿损失。本律师依法为李某在法庭上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庭部分支持了本律师的意见,李某部分得到了民事赔偿。现将代理词发表如下,仅供朋友们维权时,作为参考。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杨振夏律师的民事代理词是: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经过参加法庭调查,现就原告与被告徐某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徐某故意侵害原告身体,造成原告右手残疾的事实清楚、明确、肯定。2010年4月16日,原告在XX市嘉琳灯饰有限公司务工期间,被告看见原告的右手伸在切管机器下部,突然跑去把机器的电源开关打开,造成原告右手食指中环节小指离断及其他指头的损伤。使原告住院近两个月,近半年不能从事劳动,造成原告八级伤残,使原告的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
二、被告应对故意侵害原告的行为,造成原告伤害的法律后果,承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的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和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被告应当具体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是:
1、医疗费55010.2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的医疗费符合此条件,是实际已经发生的,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2、误工费26000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原告的月工资是2000元,于2011年3月19日做出伤残等级鉴定,被告侵害原告的时间是2010年4月16日,累计13个月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