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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后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三)
发布日期:2012-07-28    作者:杨振夏律师

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后
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三)
—— 一起第三人造成受害人残疾后要求民事赔偿后的纠纷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三、被告辩称原告已经得到工伤理赔、拒绝赔偿原告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工伤事故是一种无过错行为,而被告侵害原告的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被告应当对其故意侵害原告身体、造成原告残疾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原告并没有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其他起诉。其理由是:
其一,工伤事故的法律性质是属于无过错行为,而被告侵害原告的行为属于故意的民事侵权行为,二者的主观过错不同。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伤时间、工伤场所内,因工伤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规定,为保障因履行职务行为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工伤事故受劳动法调整,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差别。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适用的是劳动行政法规;而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在轻微伤及轻伤受民法的调整,属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劳动法和民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分别调整劳动法律与民事法律关系,各自从社会保险和侵权行为的角度,对工伤事故加以规范,使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的请求权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竞合后产生两种赔偿,与《侵权法》规定同一法律部门请求权的竞合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原告因被告故意伤害提起的诉讼请求,法庭应当予以依法支持。
其二,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产生于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是因工伤事故而受伤的劳动者,赔偿义务人是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而人身损害事故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则无此特殊要求。所以,原告起诉被告,被告作为故意伤害原告的赔偿法律主体,并不存在异议。
其三,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论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要承担全部责任。人身损害事故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即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不用承担责任。
其四,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的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事故赔偿应当先行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仲裁是处理工伤事故的必经程序,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人身损害事故根据《侵权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如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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