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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后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四)
发布日期:2012-07-28    作者:杨振夏律师

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后
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四)
—— 一起第三人造成受害人残疾后要求民事赔偿后的纠纷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六)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的赔偿项目不同
两者在赔偿项目和标准上有很大不同。工伤事故赔偿项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
三、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竞合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对上述法律相关规定的理解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职业病以后,劳动者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赔付金。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付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相互取代,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双重的保障。 。 从这二部法律规定来看,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领域内,发生请求权竞合时,赋予受伤害的职工在特定情况下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赔的双重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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