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谈员工外出办事 “工伤”如何认定
成都律师谈员工外出办事 “工伤”如何认定
某日,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小刘在上班时间外出,途中受伤。小刘声称是外出拜访客户才受伤的,因此主张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公司则称小刘没有证据能证明其出门是为了拜访客户,公司认为小刘的行为是早退,因此公司不愿意给小刘任何赔偿。小刘与公司协商不成,遂委托本网成都律师代理该案件。在本网成都律师的帮助下,小刘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终,劳动部门认为小刘系工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网成都律师发现:成都越来越多的中小型企业诞生,在拓展业务时都倾向于采取员工上门拜访的操作模式。在员工外出办事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时,员工和公司之间关于赔偿事宜大多打不成协议。一方面,员工认为无论自己的劳动是否收到了成果,该受伤也是在为公司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发生的,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则热。另一方面,公司则认为员工外出办事,并无法确定该员工是否在办事,在办理何事,而且员工受伤也不是由公司行为直接导致的,对其进行赔偿是在很冤。本网成都律师认为,该类情况中,员工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理由如下:
1、无法证明“因公外出”事实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成都越来越多的中小型企业,在对于员工外出办事,比如说拜访客户、送材料、宣传等,都是没有进行有效管理的。而这种无法有效进行管理,除了该工作性质的原因外,还在于大多中小型企业的管理不规范、设施不完善等原因导致的。员工对于如何证明自己外出办事是为了“公”而不是“私”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员工外出办事途中发生事故受伤,依旧按照证据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将员工外出办事期间所发生事故的举证责任归于员工承担,员工是很难搬到的,无疑从证据规则上设置障碍,让员工很难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权利。这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因此,本网成都律师认为,员工在外出办事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的,如果公司无法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该员工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外,都应该对类事故的“工伤”性质进行认可。
2、员工迟到、早退在途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那如果在员工外出期间,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系迟到或者早退的,员工的“工伤”性质还能够得到认可吗?本网成都律师认为,即使公司有相反证据证明该员工系在迟到或者早退的途中受伤的,也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员工进行赔偿。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在描述工伤情形时做出了以下表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此处的工伤认定情形中并没有排除员工轻微的过错。迟到或者早退只是很小的违反公司纪律的行为,该行为往往只能受到较轻微的公司内部处罚。倘若以较轻的公司内部处罚标准否定工伤保险条例中员工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也是显失公平的。因此,本网成都律师认为,即使员工在迟到早退的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网成都律师提请广大的劳动者注意,当劳动面临工伤抑或其他劳资纠纷时,个人力量都是比较薄弱的,往往顾虑非常多,处事也比较优柔寡断。不要忘记本网成都律师随时都在广大劳动者周围,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在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