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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民离婚登记(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
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一)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二)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三)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五)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办手续:   (一)户口簿;(二)居民身份证;(三)《结婚证》;(四)自愿离婚协议书。
办理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市物价局沪价涉[89]第364号,离婚登记工本费10元/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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