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夫妻离婚房屋产权归属之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2-07-24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离婚房屋产权归属之法律分析
第一种情形:夫妻间房产赠与的行为。
甲、乙为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形式的《房屋赠与协议》,甲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乙,请问:乙方能否按照《房屋赠与协议》的约定取得房屋所有权。
解答:不一定。若作为赠与方的甲在赠与房屋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乙方将竹篮打水一场空。乙方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措施:(1)在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后,尽快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将债权尽快变为物权;(2)若因各种原因无法马上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建议在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的同时,兼做一份赠与协议的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是不能撤销的。
第二种情形: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的行为。
甲、乙为夫妻,婚后,甲方父母为甲方购置一处房产,房屋产权登记在甲方名下。请问:这种婚后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答:不属于。这种情形视为甲方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即甲方)的赠与,虽然是婚后取得的,乙方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这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这种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甲、乙为夫妻,婚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甲、乙购置一处房产,但产权只登记在甲方名下,请问:该房产的权属如何?
解答:该房产可认定为甲、乙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作为乙方,必须对其父母曾对该房产进行出资的事实进行举证。
第三种情形:甲、乙为夫妻,甲方在结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手续,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但房屋产权只登记在甲方名下,请问: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处理?
解答:先由甲、乙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房产一般归甲方所有,尚未还清的房屋按揭贷款,属于甲方个人债务;但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当按照“先协商,协商不成按照照顾子女及女方” 的原则,由甲方对乙方进行补偿。
第四种情形:夫妻一方继承取得的房产。
甲、乙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甲方继承其父母房产一套,请问:这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答:若遗嘱没有明确该房产只归甲方所有,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遗嘱明确规定,这只归甲方所有,那么这房产属于甲方个人财产。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