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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摔下导致死亡 交强险是否应当赔偿
发布日期:2012-07-24    作者:110网律师
日前,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王义律师接受当事人咨询,其儿子在乘坐他人驾驶的摩托车时,因驾驶人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其儿子从摩托车后座甩出,遭受撞击后死亡。保险公司以其儿子属于“车上人员”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故其向律师咨询,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
首先,保险公司所称“车上人员拒赔”的理由是我国《交强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该条例,事故造成本车人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是不在赔偿范围内的。但是,如何界定本车人员就需要根据特定的情况来判断。
在本案中,受害人能否得到交强险的赔偿,关键就在于是否认定其为“车上人员”,本律师认为,本案受害人应当不属于“车上人员”,交强险应当予以赔偿。
机动车作为一种动态交通工具,“车上人员”是在特定时间、特定空间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并不是固定不变,可以因特定时空的转变而发生变化。在本案中,受害人在遭受撞击后被甩出碰撞地面受伤死亡,在事故发生的瞬间以及遭受伤害的瞬间,其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变成为“第三者”,即“非车上人员”。那么,其赔偿也应当按照“第三者”的标准,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
此外,交强险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受害者及弱势方的利益,如果死板的认为“车上人员”泛指乘坐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员,势必不利于受害人损失的赔偿。
因此,律师认为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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