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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业律师进行年度检查和平时检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事项内容: 执业律师是否符合申领执业证条件及是否遵守执业纪律、业务等管理规定
履行程序: 事先通知—表明身份—实施检查—听取陈述—作出结论—告知权利
权利义务: 行政主体实施检查前应通知行政相对方检查时间、地点、检查内容;实施检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在通知的检查内容范围内进行检查并为相对方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在作出不利于相对方的检查结论前应听取相对方的陈述和申辩;在检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对方作出检查结论;在作出不利于相对方的检查结论后应告知其相应的救济权利;相对方在得知不利于自己的检查结论后可按规定程序获得救济;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6号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7号
司法部律师司《关于直属律师事务所领取律师执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97)司律字45号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2号令发布)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第45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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