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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不确定的债权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2-07-21    作者:110网律师

  金额不确定的债权,主要是指非金钱的破产债权、以外币表示的金钱债权、涉及诉讼未最终判决、裁定的债权等。

  对于金额不确定的债权,一般以破产宣告时的债权评估额作为实际的破产债权额,也就是说,对于非金钱的破产债权,由于债权形式的原因不同,在企业宣告破产时的评估也不同。对于合同之债,应先行计算损害赔偿额,计算时间应截止为企业宣告破产之日;对无因管理之债,债权人应以无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数额为基数,以该费用在企业破产宣告时的金钱标准计算破产债权额;如果是不当得利之债,债务人应向债权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其原物存在的应以原物在企业宣告破产时的价值计算破产债权,其原物不存在,应以企业破产宣告时估算的破产人的损害赔偿额为破产债权额。

以外币表示的债权,主要是因外币汇率产生的波动造成金额的不确定,计算时应以企业宣告破产之日的外汇兑换率换算成债权数额,列入债权总额。

  对于涉及诉讼,最终未作判决裁定的债权,因人民法院未作出判决,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等破产程序终结后,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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