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作者:赵玉倩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在这个商品经济的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假冒注册商标的不法分子,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法分子相勾结,成为了生产销售一条龙的渠道。科学技术,给这些不法分子有了制造假冒商品的高仿技术,从外表看,也是真假难辨!前几天昆明2台播放了一条新闻,一位志愿献血者,在献完血后,血站工作人员给他吃奥利粤饼干,请注意啊,这不是奥利奥饼干,从表面看没有什么区别,仔细看,仅一字之差,显然是假冒注册商标,以假乱真的商品。
假货无处不在,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年打假,月月打假,为什么屡禁不止?就是因为不法分子有利可图就作为,有可乘之机就钻。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法分子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当然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是基本原则之一,什么样的罪行,该受什么样的惩罚,这是我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应当监督的职责。
现在,我就谈谈屡屡发生的,也就是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个犯罪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我就以本人办理的2011年8月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的民警在一个出租屋里查获了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俗说也就是假货。经过价格鉴定,该批货物价值40余万元。并抓获了该批货的货主李某和运输人员周某,该货来源于广州。
2012年3月中旬,我接受周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周某的本案辩护人。会见了周某,也了解了案件的情况,两个同案嫌疑人相互推诿,都不承认是货主,都说受雇于不知道姓名的其他货主,自己只是运输者。这就说明,我的辩护任务,还是很重的。
在我了解案情的同时,还发现了一个情况:该批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只是在仓库里囤放,这应当属于犯罪未遂,我马上书写了我的辩护意见书交给了承办本案的检察官。
我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办案检察官的采纳,案件很快查清,送到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接受审判,我会见了我的当事人周某,并综合案件的情况,整理好了辩护思路,我的辩护意见是:一、周某受雇于他人,如果说他是货主,那么他没有财力,也没有能力,更没有事实证明,他是货主。很显然,他在本案中,是个听命于他人的受雇佣者,他的犯罪目的,仅仅只是想领取雇主发放的少量工资,虽然他知道是假货,但是他没有明显的销售的目的,主观恶性小。二、该批货物只是囤积在仓库里,还没有销售出去,对社会还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属于犯罪未遂,此属于法定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以上主要辩护意见均被法院合理采纳,并对两名被告人处以缓刑和罚金的处罚。
拿到判决书,同时,我也看到当事人和家属团圆的喜悦,一切尽在不言中,我成功地完成了我的辩护任务,同时,我也有这样一个真切的愿望:让这个社会多一些诚信商品,少一些假货,杜绝假货,人人有责!
本文作者:赵玉倩律师
2012-6-25上午11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