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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保医疗费能理赔吗?
发布日期:2012-07-20    作者:110网律师

非医保医疗费能理赔吗?
--胡某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纪实
案由:
2012年3月,胡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平安保险公司却以申请理赔金额中有2万7千余元属于医保外费用,不予理赔。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保险理赔未能办理。5月中旬,胡某委托笔者作为其代理人,处理与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5月31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7月16日宣判,支持原告胡某的诉请,判令平安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6万余元,并承担办案诉讼费用。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1日,胡某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合同和电话营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就胡某所有的一辆本田雅阁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1年4月14日止。《电话营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2010年10月,胡某的妻子冒某驾驶机动车与一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骑电动车者受伤,冒某对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伤者起诉冒某和平安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经闸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伤者医疗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千元、护理费4千余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万5千余元、物损300元,冒某就超出交强险限额赔偿伤者医疗费5万7千余元、住院伙食补助350元、营养费2千余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4千元。冒某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胡某向平安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除律师费以外的费用共计6万余元,平安保险公司向胡某出具理赔清单,同意赔偿部分款项,就伤者非医保部分的医疗费2万7千余元拒绝赔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胡某委托笔者对平安保险公司提起了诉讼。
6月20日的庭审中,笔者提出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即通常所说的“医保”)赔付的条款实际上部分免除了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应认定为免责条款,但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又未将该免责条款列入其合同约定的免责部分,也未向原告胡某尽到法定说明义务,故该条款无效,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当赔付非医保部分的医疗费。最终,法庭认可了笔者的观点,判令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原告申请的全部保险金6万余元。
律师观点:
现在私家车的数量与日俱增,交通事故发生率也居高不下,车主们也都积极购买商业保险来转嫁风险,但是估计绝大多数的车主都不会在意,与保险公司的合同有着这样那样的陷阱。
本案中,商业车险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限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就是陷阱之一。笔者发现各家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都有着类似的规定。但是,在此,笔者强调,虽然合同的约定应当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对于这种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合同相对方的意思表达。因为合同是拟好的,车主们只有签字的份。不过,车主们以后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不要默默承受,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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