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打欠条 公司债务个人还
某年某月,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一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某公司房屋的吊顶、外墙漆等工程进行建设。原告承建过程中,原告、被告公司对装修项目进行了分项结算,被告公司支付了部分装修工程款。原告承建工程结束后,原、被告进行整体结算。2011年7月16日,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本人欠原告某某房屋吊顶、外墙漆等装修工程项目款余额共计壹拾万元整”。之后,胡某一直未支付所欠款项。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某公司、胡某连带支付装修款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胡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构成债务转移。欠条内容表明被告胡某愿意个人承担被告某公司的债务,原告收取了欠条亦表示认可了该债务转移行为。被告胡某承担了公司债务,原债务人即被告某公司则脱离了债的关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胡某支付拖欠装修款10万元的主张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以个人名义对公司债务出具欠条,其构成债务转移,公司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