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
办理地址: | 巨鹿路915号902室 |
办理时间: | 工作时间:星期一 --星期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1:30-4:30 |
申办对象资格: | (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上海市、字号、 "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 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
申办手续: |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 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 第 30 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