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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被判强奸
发布日期:2012-07-20    作者:110网律师
一名案发时年仅16岁的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在双方家长都未追究的情况下,男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3个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不论女孩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
    此新闻一出网络上各种网友评论均有,但是最为主流的评论是:“将核心围绕在最近国内发生的数起官员嫖宿幼女案中。同样是性侵未满14周岁的女孩,为何对于官员而言叫做嫖宿,对于16岁的未成年人而言却叫强奸?因为,强奸罪要从重处罚,而嫖宿幼女罪就不用从重处罚。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说法,似乎变得模糊,而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也再次受到了公众的质疑。”
对于公众对于此事的疑问,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因为根据我国刑法三百三十六条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以及三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其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最大区别在于:奸淫幼女的无论是否经过幼女同意,均定强奸罪,但是如果该幼女是从事卖淫行业的,定嫖宿幼女罪。如果未经幼女同意强行嫖宿的构成强奸罪。
因此在认定此行为属于强奸罪异或嫖宿幼女罪时,需要考虑两方面因素,即;幼女的职业及幼女的态度。而不可忽略其一,仅考虑单方面的条件去认定此行为的性质。
     另外针对此行为,笔者认为,16岁男孩犯法被判刑,理所应当。但是,同居案件的发生,其责任不止在男孩身上。笔者认为,造成同居事件发生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当下应试教育的问题尤为严重。只注重孩子的学习成绩,而忽视对孩子其他方面的培养,导致他们自小缺乏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如果学校从小给孩子灌输,“与未满14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是犯罪,要坐牢”的思想,那类似上述新闻中的案件还会发生吗?
第二,对于孩子“早恋”,几乎所有的家长和老师,都给予“一棍子打死”的态度。然而,早恋是青少年本身拥有的正常行为,爱人之心人皆有之,家长和老师越是强硬阻止孩子恋爱,越是让他们变得叛逆和愤世嫉俗。对于孩子早恋,家长和老师可以平常心接受,而且要及时与孩子进行沟通,了解他们恋爱的情况,做正面引导,让其在恋爱的同时,不耽误学业和健康成长。
第三,低俗小说和电视剧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较深,也导致他们形成不健康的恋爱观。所以,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青少年读物和电视剧的审核度,防止低俗文化,毒害青少年,使其踏上歧途。
因此要制止类似此种行为的再次发生,需要国家在教育体制上有所突破,需要从根本上让青少年接触到良好健康的教育,应有健康的思想,想治本仍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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