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39名工人工资 女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
7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六审判法庭,该院法官对中山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郭玉清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经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10月31日间,被告人郭玉清在中山市横栏镇经营中山市瑞丰照明灯具厂(以下简称瑞丰灯具厂)期间,拖欠该厂于某林等39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61,306元。同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郭玉清在未支付上述工人劳动报酬的情况下逃至广东省乳源县乳源镇藏匿,并更换手机号码,断绝与工人的联系。同年11月1日、2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横栏分局接瑞丰灯具厂工人举报后,先后向瑞丰灯具厂发出两份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责令被告人郭玉清支付所欠工人的劳动报酬,但被告人郭玉清仍拒不支付。2011年11月10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乳源县乳源镇鹰锋中路将被告人郭玉清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郭玉清的家属已筹款代为清偿了上述39名工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郭玉清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郭玉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能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郭玉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以被告人郭玉清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宣判后,郭玉清表示服从判决。她说,自己是自主创业,经营工厂约2年时间,由于经济环境不好,欠了不少外债,对拖欠工人工资表示后悔内疚,自己对法律知识淡薄,希望自己的事例给其他经营者一个警示,避免再犯自己的错误。
被告人律师邢金莲表示,法院判决公正,判决也是考虑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赔情况、主观恶性综合考虑。《刑法修正案(八)》设立这个罪名,也是充分考虑了保护劳动者利益。
法官说法(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钟春连):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都有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定罪并判处刑罚的规定,如德国、瑞士、韩国、香港地区等,既有罚金刑也有一至七年不等的自由刑,或者自由刑并处罚金刑。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要是基于当前农民工逐渐成为我国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恶意欠薪问题已经引发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且由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欠薪纠纷受执法权的限制,手段不足,力度不够,难以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将该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具有一定威慑作用,也将会有力的遏制恶意欠薪的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