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发[2012]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各统筹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调整标准
从2011年冬季取暖期开始,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在冀人社发【2010】10号规定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600元。即:张家口、承德市坝上各县(区)及赤城、崇礼、围场、丰宁县(以上简称“坝上地区”)调整为 1560元;张家口、承德市其他各县和秦皇岛市的青龙、保定市的涞源县调整为1400元;省内其他地区调整为1240元。取暖期内退休的人员,取暖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年度取暖补贴标准/当地政府规定的取暖期月数×取暖期剩余月数计算。取暖期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取暖期执行。
二、关于调整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发放范围、时间和办法
2011年冬季取暖期内发放取暖补贴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加发600元。其中:2012年1月底前退休的人员,增加部分, 2月份随养老金一次性发放;2月份(含2月份)以后退休人员,增加部分,在退休次月一次性发放。
以后年度冬季取暖期截止时间以前退休人员,均纳入当年发放范围。取暖补贴由原来的按月发放改为一次性发放,发放时间原则为当年取暖期开始的上一个月,取暖期内退休人员的取暖补贴在退休后的次月随养老金发放。
三、关于资金问题
2011年冬季取暖补贴标准调整后所增加的资金,列入2012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出预算。
各地和省本级统筹单位在执行调整冬季取暖补贴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