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西乾办理的绑架案
被告人基本情况:袁某某,男,汉族,1990年10月6日出生,2008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洛老检刑诉【2012】40号起诉书指控:2011年11月17日,被告人袁某某等三被告人预谋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购买面包车一辆,并准备钢管等物品,当晚即驾车在洛阳市区寻找作案目标。次日1时许,将下夜班步行的女性张某某强行劫持,先后转移至伊川县、涧西区、新安县、渑池县、孟津县等地,采取威胁、殴打手段加以控制,并打电话以将其卖到郑州威胁其亲属,索要赎金41000元后,于11月23日将张某某放回,袁某某分得赃款18000元。2011年11月25日22时40分许,袁某某等又以相同手段劫持女性王某某,先后转移至伊川县彭婆镇和吕店乡等地,采用殴打、捆绑、威胁手段加以控制,并以将其卖到国外威胁亲属,至11月26日12时许,因未索得赎金,便将王某某放回。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袁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袁某某的辩护人,依法进行了会见、阅卷、开庭等活动,对检察院指控袁某某犯绑架罪的罪名成立,但认为袁某某1990年10月6日出生,2008年6月犯抢劫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修正案》(八)第六条之规定,袁某某不构成累犯,不应从重处罚。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2012)老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客观的对袁某某进行量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