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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主要义务
发布日期:2012-07-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3.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规则。

  4.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辩护人应当向法院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另外,根据律师法第33、35、36、42条以及第29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还应当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也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2)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3)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4)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5)不得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

  (6)保守履行辩护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7)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

  (8)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9)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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